彰化簡易庭刑事-CHEM,90,彰簡,11,200105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一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八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之銷售業務,處拘役肆拾日,併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柴油肆萬伍仟公升、加油槍壹組、儲油槽肆座、加油站統計表壹張及收據拾玖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於第三行更改為「..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基於概括之犯,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初某日起,...」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白自,(二)証人張清塗於警訊中之証詞,(三)扣案之柴油四萬五千公升、加油槍一組、儲油槽四座、加油站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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