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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一六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八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之銷售業務,處拘役參拾日,併科罰金參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汽油壹仟公升、油槍壹具、油桶壹個、帳冊壹張、新台幣肆佰捌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白自,(二)証人白文振於警訊中之供述,(三)扣案汽油一千公升及當場查獲業經被告購得,屬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加油槍一具、油桶一個、帳冊一紙,及因犯罪所得之新台幣四百八十元,現場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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