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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一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簽單陸張、傳真機壹台、電話壹具、計算機壹台及六合彩手冊壹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二)警局當場查獲扣案之簽單六張、傳真機一台、電話一具、計算機一台及六合彩手冊一本等在卷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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