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刑事-CHEM,90,彰簡,236,200105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三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五號、第九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於第七行第二十七字以下增列「基於概括之犯意,先後於...」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長昕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新東分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昭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體檢驗報告各一紙,(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三)本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四八三號裁定等在卷可證,被告犯罪事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紋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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