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五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五O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未經許可,製造子彈,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
扣案不具殺傷力之改造子彈伍顆、金屬彈殼陸拾貳顆、彈珠壹包、沙輪機壹台、銅條貳支、鐵管壹支、沙布參塊、鑽頭貳支、銼刀貳支、鉗子參支、底火帽壹包、火藥壹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認定被告係基於概括犯意,及扣案被告所有供其製造子彈所用之物應加載「沙輪機一台、銅條二支、鐵管一支、沙布三塊、鑽頭二支、銼刀二支、鉗子三支、火藥一包」,應予補充外,其餘之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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