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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五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昭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陽性檢體檢驗報告,(二)本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八八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在卷可證,被告事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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