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刑事-CHEM,90,彰簡,257,200105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五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六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白自,(二)被害人張阿葉於警訊中之指述,(三)彰化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等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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