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六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五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之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證據:1、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2、被害人高吉村於警訊中之指述。3、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
4、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鑰匙一支及相片二幀等在卷可証,被告犯罪事証明確,犯行堪予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