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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八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七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常備兵現役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 故意毀傷身體者。
三 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 無故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 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 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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