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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三號
原 告 林雅祺
被 告 張素英 住彰化縣○○市○○○里○○路○段○○○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附表一所示各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四十五萬元,及自附表一、二所示各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ぇ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為彰化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儲蓄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支票八紙,詎屆期提示均遭退票,為此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前具狀所為之聲明與陳述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稱:原告所執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六紙,其票款請求權已罹於一年之消滅時效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ぇ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
え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二紙,惟屆期提示均遭退票部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爭執,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二紙之票款三十萬元,及自附表一所示各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ぉ至於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六紙,惟屆期提示均遭退票部分之事實,固據其提出上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六紙為證。
惟按支票執票人票據上之權利,對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六紙之發票日算至原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以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時,均已逾一年之請求權時效期間,依照前開說明,原告對被告如附表二所示支票六紙之票據權利已罹於時效而消滅,被告所為時效之抗辯為有理由。
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六紙之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九條但書、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鍚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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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票號 │面額(新台幣) │ 發票日 │提示日 │
├──┼─────┼────────────┼──────┼─────┤
│ 一 │SA0000000 │十五萬元 │ 88、12、06 │88、12、20│
├──┼─────┼────────────┼──────┼─────┤
│ 二 │SA0000000 │十五萬元 │ 89、01、06 │89、01、10│
└──┴─────┴────────────┴──────┴─────┘
附表二
┌──┬─────┬────────────┬──────┬─────┐
│編號│ 票號 │面額(新台幣) │ 發票日 │提示日 │
├──┼─────┼────────────┼──────┼─────┤
│ 一 │SA0000000 │十五萬元 │ 88、09、06 │88、09、15│
├──┼─────┼────────────┼──────┼─────┤
│ 二 │SA0000000 │十五萬元 │ 88、10、06 │88、10、11│
├──┼─────┼────────────┼──────┼─────┤
│ 三 │SA0000000 │十五萬元 │ 88、11、06 │88、11、06│
├──┼─────┼────────────┼──────┼─────┤
│ 四 │SA0000000 │十萬元 │ 88、08、19 │88、09、30│
├──┼─────┼────────────┼──────┼─────┤
│ 五 │SA0000000 │十萬元 │ 88、09、17 │88、09、30│
├──┼─────┼────────────┼──────┼─────┤
│ 六 │SA0000000 │五十萬元 │ 88、09、30 │8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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