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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六五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五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內政部警政署彰化縣警察局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偵訊筆錄上偽造之「陳惠蘭」簽名貳枚、指印伍枚暨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上偽造之「陳惠蘭」簽名壹枚、指印貳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認定被告係於警訊筆錄偽簽「陳惠蘭」之姓名二枚並按指印五枚,另於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上偽造之「陳惠蘭」之姓名一枚並按指印二枚,及其所為足以生損害於偵查之正確及陳惠蘭其人,應予補充外,其餘之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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