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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六五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五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內政部警政署彰化縣警察局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偵訊筆錄上偽造之「陳惠蘭」簽名貳枚、指印伍枚暨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上偽造之「陳惠蘭」簽名壹枚、指印貳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認定被告係於警訊筆錄偽簽「陳惠蘭」之姓名二枚並按指印五枚,另於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上偽造之「陳惠蘭」之姓名一枚並按指印二枚,及其所為足以生損害於偵查之正確及陳惠蘭其人,應予補充外,其餘之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七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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