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刑事-CHEM,90,彰簡,659,20011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六五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佳聖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維田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六一六號、第六八0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佳聖通運有限公司其受僱人,因執行業務,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或核備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科罰金陸萬元。

甲○○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或核備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第四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廢棄物處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第四項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四、未依第二十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或核備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者。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