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六八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六一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無線電頻率,非經核准,不得使用之規定,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發射機激勵器壹部、發射機功率放大器壹部、節目中繼接收機壹部、節目中繼接收天線壹支均沒收。
事 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六十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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