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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裁定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七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一項中關於「...併科罰金伍萬元,...」記載,應更正為「...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紋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 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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