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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彰秩字第九號
移 送機 關 彰化縣警察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度彰警少字第093002883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其負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捌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月四日上午一時四十分許。
⑵地點:彰化縣花壇鄉○○路○段四二七號。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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