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刑事-CHEM,93,彰簡,130,2004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一三О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 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明知為私菸而販賣,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扣案之長壽尊爵淡菸壹拾肆包、長壽尊爵壹拾壹包、大衛杜夫貳拾包、長壽黃硬盒香菸及長壽白軟包淡香菸各貳拾壹包及新樂園香菸貳拾貳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七條,商標法第八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明知為私菸、私酒,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
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劣菸、劣酒與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及器具,沒收或沒入之。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