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刑事-CHEM,93,彰簡,72,2004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七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龍
被 告 麟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 乙○○
代理人
右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三九六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六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會計人員,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

麟傑實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

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第九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