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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彰簡字第10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83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竊盜,累犯,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正被告前科部分為其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93 年11月8日以93年易字第735號判決有期徒刑11月;
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3年11月1日以93年易字第677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兩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95年12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以及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6行所載「紙箱1批」後面增補「及手推車1台」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田慧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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