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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交簡字第二九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五九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甲○○(以下簡稱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九月二十二日二十一時許,在彰化縣伸港鄉其友人鄭順治住處服用含酒精之酒類,已達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後,仍駕駛牌照號碼NR─一六三五號自小客車行駛於道路,於同日二十二時三十六分許(檢察官聲請書載為「二十二時四十五分許」),行經彰化縣伸港鄉○○路○段「勝安汽車修配廠」前時,經警攔檢測試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六五毫克(違規舉發單填具之違時間為九十年九月二十二日二十二時四十五分)。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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