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刑事-CHEM,90,彰簡,231,2001051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三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佑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代表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0一、一七八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佑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罰金新台幣肆萬元。

甲○○違反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拘役肆拾日,併科罰金肆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右開事實,有(一)被告佑 企業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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