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刑事-CHEM,90,彰簡,252,200105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五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丙○○
甲○○
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六0號、第一五0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陸台、計算機參台、錄音機參台、錄音帶伍捲、六合彩簽單伍張、半毀之六合彩簽單壹包均沒收。

丙○○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陸台、計算機參台、錄音機參台、錄音帶伍捲、六合彩簽單伍張、半毀之六合彩簽單壹包均沒收。

甲○○幫助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認定被告甲○○係基於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應予更正外,其餘之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甲○○出借房屋供被告乙○○經營六合彩賭博之行為為單一行為,並非反覆為之,不能以連續犯相繩,檢察官認被告甲○○構成連續犯,容有未洽,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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