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刑事-CHEM,90,彰簡,679,20011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六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二0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內政部警政署彰化縣警察局花壇分駐所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偵訊筆錄上偽造之「洪文郁」簽名壹枚、指印貳枚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八十五年九月十六日訊問筆錄上偽造之「洪文郁」簽名各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認定被告係於警訊筆錄偽簽「洪文郁」之姓名一枚並按指印二枚,及其第二次於檢察官偵訊筆錄偽簽「洪文郁」之姓名一枚,係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六日,應予更正外,其餘之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七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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