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刑事-CHEM,90,彰簡,704,2001112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七0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參江多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五五九號、第六五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參江多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甲○○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認定被告甲○○明知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亦不得聘僱或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因執行參江多有限公司業務,竟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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