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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七О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三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販賣猥褻之物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警卷第陸頁附表所示之色情光碟伍拾捌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蔡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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