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刑事-CHEM,90,彰簡,707,200111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七0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少連偵字第一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人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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