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交簡字第一三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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