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刑事-CHEM,90,彰秩,15,2001052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彰秩字第一五號
移 送機 關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彰警分刑社字第十三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台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凌晨零時許。

(二)地點:彰化縣花壇鄉○○村○○街四十七號

(四)行為:與不詳姓名之男子姦淫,得款新台幣八百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花壇分駐所實施臨檢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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