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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彰秩字第四五號
移 送機 關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彰警分刑社字第七四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二)地點:彰化縣彰化市○○街九六巷三一號三和賓館。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客姦淫,代價新臺幣三百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經警當場查獲。
(二)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三)扣案之保險套一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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