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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彰秩字第四八號
移 送機 關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
被 移送 人 乙○○
丙○○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鹿警刑字第三五五八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丙○○、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各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七月間起至九十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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