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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三0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彰化縣警察局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彰警交字第I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之「李惠琦」簽名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亦足生損害於道路交通管理之正確性,應予補充外,其餘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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