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刑事-CHEM,90,彰簡,236,2001050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三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五號、第九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於第七行第二十七字以下增列「基於概括之犯意,先後於...」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長昕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新東分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昭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體檢驗報告各一紙,(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三)本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四八三號裁定等在卷可證,被告犯罪事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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