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刑事-CHEM,90,彰簡,248,200105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四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四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二人以上,處罰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後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
雇主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聘僱或留用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未經許可聘僱或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四、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之人數為一人者,處六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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