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刑事-CHEM,90,彰簡,262,200105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六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五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之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證據:1、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2、被害人高吉村於警訊中之指述。3、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

4、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鑰匙一支及相片二幀等在卷可証,被告犯罪事証明確,犯行堪予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紋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 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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