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七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六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甲○○共同連續竊盜,乙○○處有期徒刑陸月,甲○○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認定被告乙○○係持其拾得之汽車鑰匙一支竊取車牌號碼PK-七一三二號自用小貨車,應予補充外,其餘之事實及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持以供本案竊盜犯罪所用之鑰匙二支,係被告乙○○拾得之物,業據其於警訊時供明,並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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