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六八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八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損壞公務員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