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七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九三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之銷售業務,處拘役肆拾日,併科罰金伍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柴油肆仟公升、加油槍壹支、鐵桶壹個、簽帳單玖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於第三行更改為「...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間某日起,在...」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白自,(二)証人卓供衛於警訊中之詞述,(三)扣案之柴油四千公升、加油槍一支、鐵桶一個、簽帳單九張及查獲之相片二幀,(四)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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