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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裁定
100年度彰他字第1號
原 告 林炳煌
被 告 華迅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劉坤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99年度彰小字第510號兩造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原告經本院99年度彰小救字第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嗣經本院99年度彰小字第510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新台幣1,000元。
爰依上開規定,向原告徵收訴訟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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