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0,彰保險簡,1,201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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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保險簡字第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余政昌
複代 理 人 陳致安
被 告 邱盛賢
灥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邱盛賢住所地位於苗栗縣,有戶籍查詢資料及送達證書可稽。

而被告灥鑫企業有限公司主事務所位於臺中市神岡區,有公司登記查詢資料查詢及送達回證為憑。

又本件車禍發生地位於臺中市烏日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在卷,並經本院向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查明。

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審理。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定再開辯論不得抗告,如不服移轉管轄部分之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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