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0,彰小,144,2011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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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彰小字第14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程秀萍
王淵源
被 告 葉長青
林阿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7,895元,及自民國99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25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9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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