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小字第462號
上 訴 人 李民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慶鐘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1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