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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小字第83號
上 訴 人 白淑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良山白淑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100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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