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彰小調字第119號
原 告 吳昊霖
被 告 謝育昕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彰小調字第11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法 官 陳滿賢
書 記 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吳昊霖
被 告 謝育昕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萬元整。給付方式:被告願自民國100年6月起按月於每月之10日給付壹萬伍仟元至清償完畢,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原 告 吳昊霖 被 告 謝育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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