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彰小調字第89號
原 告 施如惠
被 告 黃益豐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彰小調字第8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法 官 石馨文
書 記 官 陳美敏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施如惠
被 告 黃益豐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新台幣(下同)貳萬元。給付方式:被告當場給付本票四張(到期日100年5月7日、100年6月7日、100年7月7日、100年8月7日,票號為:935795、935796、935797、935798,面額各伍仟元)分期付款,分四期,自民國100年5月7日起每期給付伍仟元至清償完畢止,如一期未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原 告 施如惠 被 告 黃益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美敏
法 官 石馨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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