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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121號
原 告 蔡街
蔡施阿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律師
被 告 陳鴻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24日下午14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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