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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136號
原 告 曾冠程
被 告 蘇旭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旭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玖佰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元;
如逾期未補繳者,即逕行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繳費1000元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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