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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匠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姚姵芬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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