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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193號
原 告 農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連運
被 告 詹𤔡程
被 告 郭淑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詹𤔡程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元;
如逾期未補繳者,即逕行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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