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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30號
原 告 蔡素芳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
被 告 蓁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富美
訴訟代理人 葉昭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7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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