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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45號
原 告 黃碧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牧典發支付命令
(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6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8,3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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